利澤工業區引進產業類別之原則
宜蘭縣政府(92.04.29)府授環一字第0920007238號函頒實施
經濟部工業局100年3月4日工地字第10000244251號函修正
原則:低污染性之地方資源型產業。
一、引進產業優先原則:
1.低汙染性之地方資源型產業。
2.符合「宜蘭縣獎勵工商醫療投資實施要點」及「二兆雙星計畫」之事業。
3.其他具有發展潛力與符合地方發展長遠目標之產業。
二、排除原則:(下列32項類污染性工業)
1.金屬冶煉工業。
2.煉油工業。
3.石油化學基本工業。
4.紙漿工業。
5.水泥製造工業。
6.農藥原體製造工業。
7.煉焦工業。
8.染、顏料工業。
9.皮革工業。
10.羊毛工業。
11.酸鹼工業。
12.瀝青拌合與預拌混凝土工業。
13.石棉工業。
14.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。
15.樹脂、塑膠、橡膠製造工業。
16.人纖工業。
17.紡織染整。
18.表面處理工業:(係專門從事表面處理之工業,如為非專門從事表面處理工業,僅於部分生產製程中涉及表面處理者,將由經濟部工業局就個別案件之情況予以審查)。
19.廢料處理業
20.鎳、鎘、鉛、汞電池製造。
21.二氧化鈦製造業。
22.重金屬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
23.基本化學工業之氰化鉀、氰化鈉、氰化物等製造業。
24.活性碳工業。
25.發酵產業:指製造味精及酵母等二類製造工業。
26.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。
27.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。
28.砂石碎解洗選業。
29.醫療廢棄物處理業。
30.瓦斯罐(分)裝廠。
31.資源回收處理業。
32.未符合宜蘭縣府所提六條件之電廠。
三、專案申請:
屬於排除原則之32類汙染性工業,若具備完善之汙染防治措施得以專案向宜蘭縣政府申請核准。
經濟部工業局為促進宜蘭縣地區工業發展,於69年編定開發利澤工業區。當時於完成臺二線公路以西部份工業區及住宅社區之開發工程後,由於經濟不景氣影響而暫緩開發。
76年,台塑企業為興建石化中、下游工廠,購置本工業區臺二線公路以東約291公頃土地;然因地方基於環保考量爭議,致土地未能再法定期限內建廠使用,強制買回重予規劃增設公共設施系統,俾利中小企業建廠使用。
為擴大服務工作,龍德工業區管理中心於81年8月兼管利澤工業區。
民國112年9月26日配合組織改造更名為經濟部龍德(兼利澤)產業園區服務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