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發產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─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、第六點、第七點
為促進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與效率性,並塑造園區環境風格,使整體規劃符合公共安全、環境衛生與發展寧適性等目標。據此,對本園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,按「產業創新條例」、「都市計畫法」第22點及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,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。
第三點
本園區內土地使用依產業創新條例劃設為下列用地:
一、產業專用區:
(一)第一種產業專用區(產業用地(一))。
(二)第二種產業專用區(產業用地(二))。
二、公共設施用地。
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。
第四點
第一種產業專用區(產業用地(一))係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:
一、製造業,其容許使用之產業類別細分為:
(一)金屬製品製造業(25);
(二)電子零組件製造業(26);
(三)電腦、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(27):
但放射性工業(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、製造、處理工業,及原子能工業),不得進駐本產業園區;
(四)電力設備製造業(28),但不包含電池製造業(282);
(五)機械設備製造業(29);
(六)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(30);
(七)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(31);
(八)其他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同意引進之產業類別。
二、電力及燃氣供應業。
三、批發業(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、燃料批發業、其他專賣批發業)。
四、倉儲業(含儲配運輸物流)。
五、資訊及通訊傳播業(不含影片放映業、傳播及節目播送業、電信業)。
六、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、研究發展服務業、專門設計服務業、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、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。
七、污染整治業。
八、洗衣業(具中央工廠性質)。
專門從事表面處理之行業,不得進駐本產業園區。
工業主管機關對於第一種產業專用區(產業用地(一))之使用用途規定有變更時,得逕依工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調整。
第五點
第一種產業專用區(產業用地(一))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:
一、辦公室。
二、倉庫。
三、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。
四、環境保護設施。
五、單身員工宿舍。
六、員工餐廳。
七、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。
第六點
第二種產業專用區(產業用地(二))係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,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:
一、住宿及餐飲業。
二、金融及保險業。
三、機電、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。
四、汽車客、貨運業、運輸輔助業、郵政及快遞業。
五、電信業。
六、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以外之專業、科學及技術服務業(不含獸醫服務業、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)。
七、其他教育服務業。
八、醫療保健服務業。
九、創作及藝術表演業。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。
第一項供支援產業使用之土地,於符合建築、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,得與第四點第一項所列行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,但其所占樓地板面積,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。
第七點
管理服務用地係供園區管理機構行政、金融、商務、會議、展示、研討、表演及娛樂、餐飲、防救災等多功能使用為主,其容許使用項目:
一、行政機關。
二、金融、保險分支機構。
三、產品展示陳列設施。
四、會議設施、集會堂。
五、職業訓練教育設施。
六、創業輔導設施。
七、安全、衛生、福利、醫療設施。
八、通訊設施與機構。
九、公用事業設施。
十、招待所、員工活動中心。
十一、轉運設施、停車場。
十二、餐飲業。
十三、警察消防機構。
十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服務設施
高雄市已開發工業區使用率達九成以上,已無土地可供設廠,且多數皆屬開發達二十年以上之老舊工業區,公共設施供給不足,整體空間品質不良。
近年來台商回流已呈趨勢,導致產業用地之需求有回復跡象。同時,部分國內廠商為因應全球化與經營需要,有增資擴廠需求,惟高雄市已無用地可供擴廠,因而希望就近另覓設廠用地擴建,以持續其產業發展,除能節省搬遷費用外,並可維持在地既有的員工和生產網絡。
高雄市政府乃推動和發產業園區,期望以完善的基礎建設,因應產業發展情勢,協助在地優勢產業有效提升競爭能力,朝向高值化發展。和發產業園區之開發目的如下:
一、 滿足區域性產業空間發展需求:藉由新產業園區之開發,提升基礎建設之品質,強化發展所有產業之根本,滿足區域性產業空間發展之需求,以利形成對土地資源有效運用發展的動力引擎。
二、 扭轉傳統工業區形象、提升地區競爭力:引進低污染及低排放之產業,搭配環保、減碳及綠化植栽等規劃理念,扭轉重工業城的形象,使大寮區集結成高雄市重要的金屬產業據點。
三、 強化產業網絡,提升優勢產業競爭力:提供地方優勢產業及具潛力之新興產業進駐,強化產業群聚效能,厚植地區產業實力。
四、 促進產學合作寬度與深度:以產業生產空間與教學環境之結合,增加產學合作機會,以綠色科教意象重塑產業園區形象。
一、位置
和發產業園區位於高雄市大寮區,總面積約136.13公頃,分為和春基地(約81.81公頃)及大發基地(約54.32公頃),兩處基地均位屬「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」內。
和春基地位於大寮區琉球里的台29線(民國103年7月16日台21線南段
改稱台29線)與高68線交界,基地西界是上寮幹線,北為台糖公司開發之萬大工業區,東鄰台29線、大寮堤防及高屏溪,東南角為水公司之給水廠及部分住宅,南隅與和春技術學院相接;南隔高68線與大發基地之距離約1公里。
大發基地位於大寮區上寮里的台88線(平面路段屬188線)與台29線交界處,基地西界是上寮排水,東鄰台29線、大寮堤防及高屏溪,東南隅為萬大大橋,南隔台88線與大發工業區相接,亦即位於大發工業區北側。
二、交通運輸
和春基地南側緊鄰高68線,東側緊鄰台29線;大發基地南側緊鄰台88線,東側亦緊鄰台29線。整體而言,本園區聯外交通十分便捷。
三、氣候
和發產業園區屬熱帶性季風氣候,終年高溫,冬季不甚明顯,降雨及風向變化則較明顯。年平均溫度約25.1℃,月平均降雨量為156.8公厘,雨水集中於夏季5~9月,而冬季10月至翌年3月之雨量不及全年雨量之10%。年平均日照時數約2209.8小時,高於台灣其他地區。
四、人口與勞動力分析
就高雄市近年人口成長趨勢來看,人口總數仍持續增加。且高雄市二級產業就業人數近年維持穩定,其中製造業就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,顯示高雄市製造業所佔分量極為顯著。未來經由和發產業園區產業引進與發展,增加當地就業機會。
五、地形與地質
和發產業園區近高屏溪出海口右側之沖積平原區,地形平坦。另在基地西側約1.6公里處有一北北西走之鳳山斷層,位於鳳山低矮丘陵與屏東平原之間,鳳山斷層為一存疑性活動斷層,斷層本體未通過園區,影響不大。
其它公共設施:
項目 面積(公頃) 大發基地 和春基地
公園(兼供滯洪池)用地 2.70 4.20
綠地 5.60 8.19
溝渠用地 0.44 -
管理服務用地 - 0.54
自來水用地 0.49 0.75
電力事業用地 0.62 0.52
環保設施用地 1.24 0.16
停車場用地 1.00 1.90
天然氣設施用地 0.06 -
道路用地 6.20 9.02
溝渠(兼道路)用地 - 0.06
合計 18.35 25.31
一、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。
二、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。
三、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第二期(和春基地)土地出(標)售要點。
四、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大發基地標竿企業示範區土地出售要點。